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终473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B座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柳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世琳,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安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B座1704室。
法定代表人:赵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厦门安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5号5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庄沧涛,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安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厦门安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4433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丽娜
审 判 员 夏 旭
审 判 员 李 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杨培培
书 记 员 秦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