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启迪科技会展酒店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民终1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创业广场*****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户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启迪科技会展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中段**号清华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户县。系陕西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启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启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号第*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付向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户县。系陕西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启迪科技会展酒店有限公司、陕西启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4元,减半收取10872元,由上诉人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许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