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268号
原告:***,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2010号发展中心大厦34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孙 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