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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某某卓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2651号 原告:***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8YYR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2010号发展中心大度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3260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14日原告***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