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2651号
原告:***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8YYR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2010号发展中心大度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3260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14日原告***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庭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