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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鑫铭赫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卓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2财保34号 申请人:鸡西市鑫铭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鸡西市鑫铭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鸡西市鑫铭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的应收款项人民币61760.15元。申请人鸡西市鑫铭赫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X-X-X,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面积95.25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鸡西市鑫铭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的应收款项人民币61760.15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X-X-X,鸡西市房房权证鸡冠房字第**面积95.25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上述账户、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解冻、解除查封等相关手续。 上述账户在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结申请。逾期,因冻结期限届满导致冻结的账户自动解除冻结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638元,由申请人鸡西市鑫铭赫商贸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