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欣达卓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卓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62358号 原告: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860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0404.80元(以436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3%的标准,自2021年7月1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并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展深圳市科创委202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补贴2019年研发投入)(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2021年7月1日,市科创委研发资助项目的补贴218000元已经拨付被告账户。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项目申报成功的,被告应于政府部门拨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该项目政府所拨资金总额的20%作为咨询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被告应于2021年7月12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市科创委研发资助项目的咨询服务费436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2021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5000元,尚欠286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足额支付咨询服务费,构成违约。 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辅导申报1.深圳市科创委202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补贴2019年研发投入)、2.深圳市罗湖区科技局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补贴2019年研发投入);申报项目咨询服务费比例均为20%,项目申报成功,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该项目政府所拨资金总额按以上比例作为咨询服务费,于政府部门拨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资助金之外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能如期支付,则以应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3‰的比例支付原告滞纳金,原告为被告开具咨询服务费专用发票。 2021年5月15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发布《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变更预先收取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资金申请材料和拨款材料时间的通知》,附件中载明被告序号为2832,拟资助金额为21.8万元。 另查明,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向被告工作人员询问:“市研发资助的款应该到账了,麻烦您跟财务确认一下。到了的话我这边给您开票”,被告工作人员回复:“好的,收到了”。 另查明,被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咨询服务费用15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实际获得了资助款21.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咨询服务费用为43600元,被告现仅支付15000元,尚拖欠28600元未能支付,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28600元。同时,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虽然双方之间约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为:“每逾期一天按3‰的比例支付原告滞纳金”,但该约定明显过高,有失公允,本院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日万分之三,原告主张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以28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本案中,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该《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共包含两个部分:1.深圳市科创委202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补贴2019年研发投入)、2.深圳市罗湖区科技局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补贴2019年研发投入)。对于第一个部分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也实际收到资助款项,被告仍拖欠原告咨询服务费用本院已经予以认定。第二个部分原告因被告不符合该项申报条件,该项目未能启动也不再开展申报辅导工作,该项目不再继续履行也属于原被告自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原告请求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28600元及滞纳金(以28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1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