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欣达卓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卓创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办公伙伴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302民初1890号 原告:莆田市办公伙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办公园居委会石室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47GCC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2010号发展中心大厦34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3260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莆田市办公伙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办公伙伴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办公伙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公伙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办公伙伴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69024.71元及违约金(以4631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足额支付之日止按每10日0.5%计算的违约金及以22711.8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足额支付之日止按每10日0.5%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共计为15564.13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开始办公伙伴公司为***公司的莆田客户提供办公设备维保服务,2020年1月,双方签订《打印机维护协议》,约定:“乙方(办公伙伴公司,下同)向甲方(***公司,下同)的莆田客户使用的办公设备提供日常维护和保养”,付款方式为:“按季度结算,甲方收到客户支付的季度款后,通知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的增值税率,内容为耗材或硬件明细)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的费用。”违约条款约定:“甲方未按约按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10日,应按照合同费用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合同费用总额的5%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办公伙伴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9月22日、2021年2月3日开具金额为40970.83元、46312.9元、48556.66元和8433.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给***公司。***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支付服务费40970.83元,于2021年6月2日支付服务费24278.33元,于2021年9月30日支付服务费1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公司尚欠办公伙伴公司服务费用69024.71元。办公伙伴公司认为,办公伙伴公司依约向***公司的客户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清单、明细均已由***公司确认,***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足额及时向办公伙伴公司支付服务费。在办公伙伴公司多次催促***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公司仍然不予支付,***公司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 ***公司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办公伙伴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身份信息。 二、打印机维护协议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双方于2020年1月签订的《打印机维护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组,欲证明***公司指定联系人已确认收到办公伙伴公司开具的四张金额共计为144273.8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支付的服务费用金额为69024.71元的事实。 四、发票、银行回单复印件各一组,欲证明办公伙伴公司向***公司开具发票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44273.87元,***公司已支付75249.16元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提出异议或举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办公伙伴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公司作为甲方与办公伙伴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打印机维护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为甲方莆田客户使用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一体机、标签打印机)提供日常维修与保养。服务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若因客户预算总金额在2020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的,以该时间为服务终止时间。结算金额以每个月客户需要的耗材与配件费用总额为基数,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基数的86%。按季度结算,甲方收到客户支付的季度款后,通知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的增值税率,内容为耗材或硬件明细),甲方收到并确认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的费用。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损失,预期利益等。甲方未按约按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10日,应按合同费用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累积达到合同费用总额的5%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造成乙方的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等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办公伙伴公司先后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9月22日向***公司开具价税金额分别为40970.83元、46312.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1年2月3日开具价税金额分别为48556.66元、8433.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先后于2020年9月18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9月30日向办公伙伴公司支付服务费,服务费金额分别为40970.83元、24278.33元、10000元,合计75249.16元。因***公司未支付剩余服务费,办公伙伴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通过微信向***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催款函》与《对账函》,催促***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2021年3月21日(最后一份发票于2021年2月3日开出,收到票后20个工作日内)前付清已开票未结清的款项69024.71元。但***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引致诉讼。 本院认为,办公伙伴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打印机维护服务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办公伙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维修服务且按照双方的结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故办公伙伴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69024.7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办公伙伴公司主张相应的违约金,应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莆田市办公伙伴贸易有限公司服务费用69024.71元及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4.7元,减半收取为957.35元,由原告莆田市办公伙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21元、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航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