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15669号
原告: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C座C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2460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2010号发展中心大厦34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326028。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赢咨询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赢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微法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共赢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266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2660元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照1‰的比例计算,自2022年3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69.55元,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请的滞纳金计算方式变更为:以12660元为基数,按照日1‰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就案涉咨询项目应收取的服务费不应为双方《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全额。根据原、被告的项目对接人之间2021年12月21日的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就该项目只提供了部分咨询服务,而该部分工作并不导致被告可以直接获得政府的相应资金奖励。为确保获得政府资金奖励,后续相关工作,被告遵循与原告的合同约定在不再委托第三方的基础上,自行整理相应的资料并提交完成,并最终获得罗湖科技局的资金奖励。故,原告在只提供了部分咨询服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全额咨询服务费。2、被告并非恶意不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被告自2021年下半年起因大客户的突然停工停业导致许多服务款项无法收回进而现金流极度紧张,员工工资数月都不能及时支付,资金压力极大,该状况一直持续至今,故被告在客观上无法按《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第五条的规定从“资助金之外的款项”中挪出可向原告支付的费用,故被告不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的责任。
本案相关情况
一、2021年8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载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独家代理辅导报深圳市罗湖区科技局营收增长扶持项目(于2021年申报),甲方不得绕过乙方直接申报,否则,视同乙方提供了辅导咨询服务,甲方需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辅导申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比例为15%(含税)。项目申报成功,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以该项目政府所拨资金总额的15%计算,于政府部门拨付之日起7个工作**以资助金之外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未能如期支付,则以应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3‰的比例支付乙方滞纳金,乙方为甲方开具咨询服务费专用发票。项目申报不成功,乙方不收取服务费;协议有效期自甲方付清本协议费用之日起终止。
二、原告提交的其员工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8月11日至12月3日期间,双方针对被告申报营收增长扶持项目进行沟通。
三、原告提交的《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鼓励“四上”科技企业发展扶持项目申请书》显示:被告于2021年8月11日申报项目营收增长扶持。
四、2021年12月3日,深圳市罗湖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罗湖区科技创新局关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2021年第五次联席会拟扶持项目公示》显示:受理编号:FZ202108120921,企业(个人)名称: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名称:营收增长奖。
五、被告提交的其员工与原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12月21日,被“***,关于那个研发人员要有什么要求呀”原:“***,公司规定项目尾款未结清,不提供辅导了”。
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七、原告称:签订服务协议后,其提供了相应的辅导并代为上传相应的申请项目资金全部资料,但被告收到政府短信后没有告知原告将收款收据上传,原告的服务只差此步骤。经原告向案涉项目主管部门电话询问,被告获得了扶持资金数额为8.44万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案涉服务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主张签订协议后其依约为被告提供咨询服务,使被告成功获得营收增长奖,并提供了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罗湖区科技创新局关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2021年第五次联席会拟扶持项目公示》等证据佐证,被告抗辩称原告只提供了部分咨询服务,无权要求其支付服务协议约定的全额咨询服务费,但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发生在案涉扶持项目公示之后,被告该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已获得了扶持资金数额为8.44万元,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采纳原告意见,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2660元(8.44万元15%),有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计算基数,起算时间未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但其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126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2年3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支付原告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2660元及滞纳金(以126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2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62元、保全费149.2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