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1211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
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2010号发展中心大厦34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3260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