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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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2238号
原告: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原告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