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21民初11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如清。
被告: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68701214,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145号4幢301-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长汀县宏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38YT223,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50号****1幢D梯2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长汀县宏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汀县宏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案涉纠纷已和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长汀县宏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