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235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145号4幢30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687012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