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知民初6号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61号第20栋1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68号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韩泳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左 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