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民初1925号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147075728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国贸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4081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庄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T4UMXF。 法定代表人:蒋淑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23年3月6日,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黄斯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