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初474号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147075728N,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8017526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河海西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延长***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5376033W,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西路1798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延长***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销售等侵犯原告201230506295.1LED庭院灯(中式)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江苏延长***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所需的模具和库存侵权产品;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4.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1万元。后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淑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 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