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逸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初436号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147075728N,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逸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PX4QLX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北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逸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杨 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吴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