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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6民初2745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9日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被告: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化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罗祖长与被告***、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罗祖长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祖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祖长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