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

4663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与东台聚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81民初4663号
原告: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盛水路2号汇利锦园9幢。
法定代表人:杨天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高,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聚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幢地下室,22幢101、201室,22幢阁楼。
法定代表人:罗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申秋,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厦公司)与被告东台聚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天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冯兴高,被告聚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申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聚诚公司支付消防施工工程款958357元。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聚诚公司支付消防施工工程款608357元。事实和理由:江苏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变更为腾厦公司。2016年8月18日,安宁公司与聚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聚诚公司将其聚诚文正苑二期消防工程发包给安宁公司施工,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安宁公司积极组织施工按时保质完成了工程任务,所有消防工程均取得验收合格证明,但聚诚公司未能按期付款。2019年6月18日,聚诚公司核对账目后,确认工程总价款4450000元,扣除已付款和其他项目后,尚欠958357元,其中含合同外工程暂定价350000元。腾厦公司多次要求聚诚公司付款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聚诚公司辩称,本案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请法院依法处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聚诚公司(发包人)与安宁公司(承包人)就聚诚文正苑二期消防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1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为3850000元,另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14.结算方法:14.1.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600000元,保证金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至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5.工程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根据工程现场形象进度:土建主体封顶预付安装工程总价的40%,土建粉刷结束付安装工程总价的30%,工程消防检测合格后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则乙方不予消防验收,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并按1.5%支付乙方财务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安装工程总价的95%;余款2年内付清,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开具建筑工程发票付款,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18.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经发包方及审计单位审计确认后,方可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决算时支付。2016年8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保证金退还时间在开盘后15日内(不超过2017年1月15日)全部退还。
2019年1月18日,案涉消防工程经审查核发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次日,安宁公司出具消防设备完好移交证明,载明:聚诚文正苑消防安装工程已由我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并已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系统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完好移交完毕。聚诚公司在移交证明下方的建设单位处签字盖章。6月18日,双方对案涉消防工程的工程款进行核对:1、应付工程款(合同价款)3850000元+(借款)600000=4450000元。2、已付工程款3841643元。3、下欠工程款4450000元-3841643元=608357元。4、合同外消防外网工程(报警主机)已报结算421200元(暂估价350000元)。5、合计下欠工程款608357元+350000元=958357元。6、已开发票3191643元。聚诚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光辉在工程款核对单下方签署“增加部分已(以)审计为准”。2019年5月8日,安宁公司变更为腾厦公司。
另查明,工程核对单中“借款”600000元实为工程保证金,腾厦公司于2016年8月份合同签订后支付给聚诚公司,直至目前,聚诚公司已付工程款3841643元(含返还的工程保证金600000元),实际支付工程款3241643元。
审理中,腾厦公司申请对聚诚公司价值9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聚诚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本案中,关于付款条件的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安装工程总价的95%”,应当理解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聚诚公司辩称认为该工程应当理解为土建工程缺乏事实依据,案涉消防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即聚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至工程总价的95%。案涉合同固定总价为3850000元,聚诚公司应付工程款95%为3657500元,其已付工程款3241643元,尚欠工程款415857元。余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付清,本案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台聚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消防施工工程款415857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4元,减半收取计494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9942元,由原告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46元,被告东台聚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缪明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