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东台聚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1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杨天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台聚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罗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聚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东台聚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消防施工工程款415857元;案件受理费9884元,减半收取计494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9942元,由原告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46元,被告东台聚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7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21年7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出售,并由买受人合法占有;
2、2021年7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3、2021年7月27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J×××××、苏J×××××,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止(未实际扣押);
4、2021年8月2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8月31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东台聚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