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新能东坤集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384号 申请人: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盛水路2号汇利锦园9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能东坤集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湖路10号0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被申请人:无锡新能智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12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C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能**集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无锡新能智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能**集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无锡新能智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能东坤集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无锡新能智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腾厦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