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卓能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金卓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1004号之一
原告:江苏**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凯,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董事长。
原告江苏**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冬冬
人民陪审员  韩 静
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