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2307号
原告:临朐冠品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C5C5W7J,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河崖村委南1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运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Q0LHP6G,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镇路29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03859285,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90号东营宝龙广场11幢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博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QD64D5M,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749号旭都大厦1幢3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2596162X,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南路23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2199N,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2199N,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朐冠品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运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博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临朐冠品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冠品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冠品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原告临朐冠品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