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达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展览展示(东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安达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安达利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终9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展览展示(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郑永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安达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3X2。
法定代表人:秦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安达利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黄石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展览展示(东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安达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安达利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向**展览展示(东莞)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展览展示(东莞)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展览展示(东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