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达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安达利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某某展览展示(东莞)有限公司、广东安达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2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安达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南门街附城旧粮所15号。

法定代表人:秦红霞。

申请执行人:广东安达利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大道西悦顺大厦8楼N02。

负责人:黄石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展览展示(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月塘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郑永丰。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6)粤1973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19民终9181号民事裁定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1月21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8334.36元及利息29833元、迟延履行金231元(暂计)、受理费1865.15元、鉴定费8581.65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

本院依据(2020)粤1973执924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8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展览展示(东莞)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689964279901账户存款、在东莞黄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54001146000000614开设的账户存款,扣划上述账户存款合计55244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本院依法对上述扣划款作出分配,本案分得受理费1865.15元,鉴定费8581.65元,执行费57元,案款尚未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依据(2020)粤1973执9244、924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展览展示(东莞)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NO.A0001182),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机器评估、拍卖,案外人对其中全自动圆锯机提出执行异议,受理案号为(2021)粤1973执异212号,案件尚未审结。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机器设备中止拍卖,待执行异议案件审结后,继续执行上述财产。

本案依据(2021)粤1973执241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3月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展览展示(东莞)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689964279901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于2021年3月15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黄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54001146000000614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

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若需要对上述银行账户进行续冻,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而导致银行账户因冻结期限届满而自行解冻,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3执24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志文

审判员  冼钊龙

审判员  杜星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