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裕距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131号 原告:上海裕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6480室。 法定代表人:**应,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金玉路998号1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新疆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六工镇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新疆光生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煌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煌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浙江共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白石街道凤凰村创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裕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新疆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光生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共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裕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裕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裕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