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旭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5民初160号 原告:新疆旭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新疆旭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 新疆旭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21年被告将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10千伏电力线专线配电项目工程交付原告施工修建,并与原告签订《非开挖穿越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向被告交工,但被告却迟迟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承担逾期利息。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08000元;2、要求被告自2021年8月29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月息2%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原、被告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合同履行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合同中虽约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视为约定不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