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朝阳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201号 原告:新疆朝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煌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新疆朝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朝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朝阳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计3,391元,由原告新疆朝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