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7财保52号
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24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48号-28号16-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52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885250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31313218182020000017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52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劲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