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4民初4012号
原告: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三角路福星惠誉水岸国际1号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解放大道148号-28号16-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