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财保47号
申请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60号聚豪华庭23层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48号48号16-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
申请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万元。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94201000000098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直分行的银行存款(账号:42×××58)。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帽支行(账号:20×××55)。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限额26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邱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