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崇宏,男,1966年12月24日,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亚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南延线金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开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常枝,女,1957年10月25日,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亚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郧西县环保部门对涉案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检测时,该污水处理厂是否按照严格合同约定的操作流程、使用合同约定的化学药剂,一审法院并未查查清。因物理化学凝聚法污水处理方法有着严格的操作流程,未按严格的操作流程、未使用指定的化学试剂等因素均会影响检测结果。郧西县环保部门作出的检测报告与武汉净澜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结果不一,故一审法院有必要查实在严格的操作流程下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必要时,可向当事人释明,或者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同时,另一案即四川亚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需要查明同样的案件事实,两个案件因同一纠纷引起,一审法院应将两案合并审理,或者由同一审判组织作出合理的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1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袁 昆
审判员 王广泉
审判员 徐恩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大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