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06执39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48号-28号16-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配合申请执行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办理解除申请执行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9号】、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4号6单元1层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7号】、武汉市硚口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7号】的抵押登记手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9号】的抵押登记。
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4号6单元1层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7号】的抵押登记。
三、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中同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7号】的抵押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