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9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兰州新区博华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经七路(综合市场北侧)。
经营者:刘兰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向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钰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十里万由创业园区(十里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岷,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后应,男,汉族,l978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升晨,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斌,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季双喜,男,汉族,l982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上诉人兰州新区博华建筑器材租赁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后应、季双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新区博华建筑器材租赁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雷 明
审 判 员 邱 彬
审 判 员 赵瑞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艺涵
书 记 员 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