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7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64242336C),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十里万由创业园区(十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振东,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0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10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随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2021年10月22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经采取上述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1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随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1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发函进行调查,调查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
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0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4110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4110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