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8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十里万由创业园区(十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64242336C(1—1)。
法定代表人:何振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岷,女,1963年12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69年4月27日,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龙,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艺,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10元。上诉人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上诉人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孟宝慧
审判员 廖雯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曾锦
书记员邓宁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