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特246号
申请人: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东。。
被申请人:**。
申请人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96号终局仲裁裁决,内容如下:一、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9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8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864元;二、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540元、护理费2,700元、鉴定费472元、交通费500元;三、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
另查明,**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不服涉案仲裁裁决已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已立案受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退还给安徽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刘文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文 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