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315号
原告: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5868110Q。
法定代表人:路焕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儒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64242336C。
被告:***,男,198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与被告安徽儒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大鹏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鹏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儒尚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鹏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3元,由大鹏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