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财保17号
申请人:重庆劦磊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平安路653号黔程商都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MLWU3A。
法定代表人:冉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514946。
法定代表人:汤君雄,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劦磊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劦磊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5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重庆劦磊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劦磊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劦磊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石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