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民初9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四川科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成济路**。
法定代表人:陈爽,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科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余若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梅诗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