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科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民初9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四川科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成济路**。

法定代表人:陈爽,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科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余若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梅诗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