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1524号
原告:成都锦金区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毕升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刘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成济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祝,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洪甫,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成都锦金区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锦金区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锦金区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94元,由原告成都锦金区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文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