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824执500号
**达夫(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达夫与四川科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31697.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33572.00元,其中申请执行费1875元。本院已于2022年8月12日将该款转付给**达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达夫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石劳人仲案(2022)21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