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5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成济路**。
法定代表人:陈爽。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
四川科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特3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4927529.87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车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经参与分配,本案共分得案款397056.87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特36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帅
执行员 吕琨
执行员 胡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