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宁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81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海宁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权森。
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海宁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浙0481执60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4897.8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249元、执行申请费42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施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