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信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钦州市扬帆北大道8号88幢2单元1215、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595026030。
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00443530。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信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6民终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恒信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产品型号SC200/200出厂编号为1707049的施工升降机1台,并支付租金、进退场费250000元、违约金1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3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不到庭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相关部门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台产品型号SC200/200出厂编号为1707049的施工升降机,但本案金钱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廖树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锡宁
书 记 员 张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