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603执恢23号
***、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春江嘉园项目部、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春江嘉园项目部、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00650元,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