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恢52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跃三。
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雪文。
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雨英。
申请执行人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02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02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建刚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大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申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