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盛胶合板厂、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03执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胶合板厂,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百育镇新坡粮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782138468J。
投资人:黄金尧。
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00443530。
法定代表人:徐雪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日光,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胶合板厂与被执行人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0)桂1021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4000元及违约金;二、支付案件受理费4080元、公告费5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530元。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到金融、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8640元及违约金,执结标的0元,未执结标的108640元及违约金,交纳执行费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小艳
审 判 员 莫杭州
审 判 员 黄 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雄
书 记 员 黄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