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4民初63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19日,住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901190618。
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山阳县供水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大街XX段。
法定代表人:李学斌。
被告: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路。
法定焦文朝,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山阳县供水有限公司、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理由是起诉主体有误。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庆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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