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545号
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对原告陕西XX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XX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陕011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11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四页第三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补正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