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6895号
原告:陕西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83860260X。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祥喜、段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57841426U。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焦文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才,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MB2952064T。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太路高新区大项目建设指挥部。
负责人:郝耀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013353307R。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高新区XX路XX号XX座。
法定代表人:齐海兵,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该管委会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信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7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亚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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